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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9 16:18  来源: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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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关于做好2026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2026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作正式启动。各经办机构可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受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一、申请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病残劳动能力鉴定需按照不同群体要求满足相应条件:

  (一)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群体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

  1.截至2026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2.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且符合在长春地区办理病退(退职)条件。

  (二)在长春地区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的企业职工群体包含以下4类人群:

  1.企业职工。

  2.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3.灵活就业人员。

  4.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

  (三)复查鉴定群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以上两个群体条件之一。

  2.经2025年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持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3.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

  二、报名时间

  报名按照批次原则,本年度计划组织2批次,鉴定时间分别计划在6月和8月,第一批报名时间为2026年4月1日至5月30日,第二批报名时间为2026年6月1日至7月30日。统一组织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同一申请人不得重复报名。

  三、受理部门

  (一)j9九游会 人社局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病残鉴定审核报名工作。(地址:j9九游会 鹿城大街122号人社局510室社会保障科,电话:84230977)

  (二)中省直、市直用人单位在长春地区的在职职工由长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材料受理在长春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审核报名。

  (三)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人事档案在档案托管机构的人员,无论是否持有残疾证,均须在档案托管机构审核报名(地址:j9九游会 就业孵化基地二楼205室,电话:84229298)。

  (四)持有残疾证且无人事档案的人员在残疾证核发残联审核报名(地址:j9九游会 丹江街588号j9九游会 残联四楼教就部,电话:84223330)。

  四、所需材料

  (一)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A4纸,双面打印),粘贴本人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加盖公章或经办章。

  (二)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打开微信小程序→吉事办→我的证照→社会保障卡→人脸验证→社保服务→社保参保证明→个人参保证明→打印,或提供其他有效参保证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向档案托管机构提供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清单,其中癌症患者需在清单中列出医疗机构的病理编号及结果,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需列出至少2年系统治疗材料,其他精神类疾病患者需列出至少5年的系统治疗材料。

  (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病残情况说明。包括主要病残病症、初发诊断及时间、持续病程、治疗情况、目前病残情况等,由单位或受理机构加盖公章或经办章后,归入档案材料中备查。

  (五)以残疾人身份申请人员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受理部门审核后需将上述材料及相关复印件形成档案与申请病残人员名册(电子版)汇总后,一并交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六)经2025年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员须提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复印件),名单在各经办机构窗口可查。

  五、鉴定须知

  (一)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省里要求,采取统一组织、公开实施、集中鉴定的方式进行。

  (二)被鉴定人员接到现场鉴定会通知短信后,应当按短信通知的鉴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清单中的所有有效病历和辅助检查资料(X光、CT片、病理等)。

  (三)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报名不收取费用。被鉴定人员需要在鉴定现场做辅助检查的,由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所在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由被鉴定人员自行承担。

  (四)参加鉴定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诊断、病历及辅助检查资料。鉴定现场携带病历不完整的,劳动鉴定机构不能出具鉴定结论。如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鉴定资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j9九游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9日      




初审:马天伦  复审:王恩奎  终审:李春丽 

附件:

附件1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通用)(A4纸,双面打印).docx
附件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病残情况说明(模板)(A4纸,双面打印) .docx
附件3申请病残人员名册(模板).xlsx